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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与承揽

来源:桂林阳朔律师网  作者:桂林阳朔律师  时间: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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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彰显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

  1、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必须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约定是承揽关系,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没有这样的约定。

  2、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定作物,这一工作成果的价值至少包含了原材料价值、承揽人付出的劳动力价值以及承揽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利润价值。而雇佣关系中,雇员向雇主交付的只有自己的劳力及其价值。

  3、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获取的报酬不仅包含其付出的劳动力的价值,还包括合理的利润。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获取的报酬只包含自己劳动力的价值,没有利润。

  4、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往往是有特定资质的人,他们有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的是自己的业务(该业务是承揽人自己独立的经营活动),而雇佣关系中,雇员没有特定资质的要求,他们只是用自己的劳力,完成属于雇主的经营活动组成部分的劳务。

  5、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风险责任承担的不同规定,体现了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如果让单纯从事劳务获取最基本的劳动力报酬的人雇佣活动事故中自担风险,则雇员承担的风险就与其获取的报酬明显失衡,显然违背了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通过承揽获取了利润,因此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符合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

  (二)、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联系

  1、两者都有独立性,承揽人与定做人没有形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从属关系,承揽人独立完成自己的工作,无需接受定做人的指挥监督约束或遵守定做人的劳动纪律;雇员与雇主也没有形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从属关系,雇员只需要按照雇主的指示或授权提供劳力完成劳务即可,雇主的指示或授权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意义上的约束、监督或劳动纪律,雇员只是在接受劳务或完成劳务时受雇主指示,雇员完成的劳务只需要符合雇主的指示或授权即可,无需受雇主的控制。只不过承揽人的工作完全是自己的独立经营活动,而雇员完成的劳务是属于雇主经营活动组成部分的劳务。既然雇佣关系中雇员没有与雇主形成具有从属关系的劳动关系,雇员并没有受到雇主的控制,雇员完成劳务只需要符合雇主的指示或授权,雇员有自己的独立性,因此,不能因为雇员没有受到雇主的控制,没有接受雇主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意义上的约束、监督或授权,就认为这样的雇佣关系是承揽关系。

  2、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劳动也会产生劳动成果,这点与承揽关系相似。然而,雇员交付的不是劳动成果而是自己的劳动力,随着劳动力的交付劳务的完成,雇员就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完成了相应的工作,其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只有在交付了工作成果待定做人验收接受后,其义务才履行完毕。因此,不能因为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劳动有劳动成果的发生就认为这样的雇佣关系是承揽关系。

  3、雇佣关系中,雇员也可能自带一些简单的辅助工具,这点与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完成工作有相同之处。但是,雇佣关系中,雇员自带的辅助工具并没有增加他们劳动力的价值,而承揽人自己的设备却增加了其自身劳动力的价值。因此不能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带了简单的辅助工具就认为这样的雇佣关系是承揽关系。

  4、雇佣与承揽都具有临时性,由于雇员并没有成为雇主单位的一员,因此,雇员可能在完成雇主工作的同时兼做其他工作,因此,不能因为雇员是一次性向雇主提供劳务或者还兼职做其他劳务就认为这样的雇佣关系是承揽关系。5、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计算报酬时都可能在工作完成后以一定方式结算。由于雇员与雇主没有形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因此,雇员并没有向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那样领工资,雇员的报酬结算方式更近似于承揽的报酬结算方式,但是不管什么结算方式,雇员的报酬始终只是其劳动力的价值而没有利润,而承揽人的报酬不仅包含劳动力价值还包括利润。因此,不能单纯以雇员结算报酬的方式近似于承揽人结算报酬的方式,就认为这样的雇佣关系是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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