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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过错致离婚 无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桂林阳朔律师网  作者:桂林阳朔律师  时间: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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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1.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2.是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

  下面是几个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咨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王先生:老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染,而且她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情况,但一直不改,现在我想起诉离婚。我可以请求法院对老婆一方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财产吗?

  朱律师:女方有过错致离婚,并不必然导致她少分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张女士:我从2006年起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改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劳务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设立的。现在用人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以及用人单位直接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可以合并计算作为我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吗?

  朱律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避免劳务派遣协议双方联手规避责任侵犯劳动者权利。

  本案显然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因此劳务派遣协议无效,用人单位一直系张女士的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6年起算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止,可以连续计算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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