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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漏电租户死亡 起诉房东家属获赔

来源:桂林阳朔律师网  作者:桂林阳朔律师  时间: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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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户冯女士因电热水器漏电,在淋浴过程中遭电击死亡,其90后的女儿曹小姐悲愤不已,将房东孟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孟老太赔偿曹小姐共计567888元。

  2013年2月26日,冯女士与被告孟老太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孟老太将昌平区天通苑某小区的地下室房间租给冯女士,租期为1年,租金为每月800元。2013年9月12日,冯女士被发现在租住房屋的卫生间内突然死亡。经鉴定,冯女士属于电击死亡。查看事发现场照片,冯女士是在淋浴过程中遭遇电击致死。且热水器电源插座附近贴有提示:使用电热水器前要拔插销。原来,冯女士在租住房屋内淋浴时,就曾发生过被电击事件,她向被告孟老太反映过情况,但孟老太并未采取防范措施。为防止电击事件再次发生,冯女士就在插座附近张贴了温馨提示提醒自己。关于热水器的来源,孟老太称,是在三四年前委托装修地下室的人员购买的,但现在已找不到发票和当时的购买人员了。经查看,热水器底端一侧现已有大片严重锈蚀的痕迹。

  原告曹小姐诉称:母亲从2013年3月1日起就一直居住在此。因洗澡的热水器漏电,母亲多次要求房主更换。期间,曹小姐来看望母亲时也被电过,当即找被告要求更换,但被告一直一拖再拖不予更换,直至发生母亲触电死亡的严重事故。曹小姐认为,作为出租方,孟老太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当保障使用人的人身安全。热水器漏电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更换。被告存在严重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却置之不理。曹小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孟老太赔偿各类损失共计812768.5元。

  被告孟老太辩称:事后,她找专业人士检查过,但没有发现热水器漏电的情况,可能是因为死者的不当使用才导致悲剧发生。且冯女士已知道“热水器须断电使用”这一规则,却未断电使用,本身存在过错。再者,即使电热水器存在漏电行为,原告应该同时起诉热水器厂家和开发商及施工单位。此外,被告事前并不知热水器漏电,也未接到过原告要求更换的请求。被告事后及时施救并配合有关机关处理善后事宜,已尽到房主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孟老太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为租户提供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也有义务保障屋内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冯女士遭受热水器淋浴喷头漏电电击致死,被告孟老太对热水器漏电是知情的。被告明知热水器漏电,却仍然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冯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冯女士明知热水器漏电,也知道应当断电淋浴,却因自身疏忽没有断开电源,最终导致自己触电身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与冯女士的行为性质、主观心理状态,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冯女士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孟老太给付原告曹小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567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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